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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基金2019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 
时间:2020-01-23  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  点击:16506次  【字体:
 

2020年1月14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
参会人员:赵爱忠、姜志伦、陈峻峰、张荣、周树华、陈正国、王飞、郭华、李基生、杨雪琴、孙惠娟、杨盼盼

 

互助基金2019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(共175人)

 

 

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40人)

周晓强,男,32岁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35.82元,自费2844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96元。

向文兵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59.29元,自费2231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81元。

许静,女,29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05元,自费6116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447元。

陈海,男,33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528.55元,自费22595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0%补助,计11298元。

韦旭林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733.72元,自费3010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54元。

刘兆志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886.77元,自费4700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45元。

吴永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128.74元,自费18553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7422元。

刘晓舟,男,32岁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959.34元,自费1031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124元。

陆淮军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85.5元,自费3661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82元。

姜勇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5588.87元,自费72519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9008元。互助基金第十三条补助标准规定,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。实际补助2万元。

赵慧娟,女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05.7元,自费2836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93元。

付云,女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22.93元,自费2022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08元。

李小燕,女,40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60.73元,自费3957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85元。

 

李海滨,男,33岁,女儿因病于201989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56.77元,自费6088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13元。

冯干国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92月至89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9509.9元,自费14351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53元。

杨达,男,30岁,儿子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03.24元,自费1834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5元。

朱瑞琦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81.79元,自费4172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26元。

刘飞,男,39岁,女儿因病于2019910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34.79元,自费6767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15元。

王鹤忠,男,31岁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42.6元,自费2677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2元。

张东荣,男,43岁,女儿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661.38元,自费8063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10元。

张坚,男,41岁,儿子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387.59元,自费37844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677元。

陈永兵,男,51岁,女儿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06.07元,自费3951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93元。

吴宝林,男,43岁,儿子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79.59元,自费1631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5元。

徐文学,男,34岁,妻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497.7元,自费13856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78元。

洪绍喜,男,42岁,儿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057.01元,自费18559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84元。

高卫芝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01.2元,自费602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03元。

高绍华,男,56岁,父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母亲因“冠心病、不稳定性心绞痛等”于201982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8673.44元,自费7235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24元。

杨峰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9346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931.98元,自费54882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488元。

王梅,女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父亲因“股骨头无菌性坏死”于201917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23855.85元,自费8508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51元。

杨伟庆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9910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1481.45元,自费3745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75元。

赵斌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19567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254.17元,自费17229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23元。

许华,女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10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5008.77元,自费27994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799元。

许加从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90.04元,自费5060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06元。

丁长征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32.5元,自费1764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6元。

邹旭,男,29岁,母亲因病于20191112次住院治疗,父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14446.8元,自费8927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93元。

吴海波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833.7元,自费1832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3元。

王小东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98月至12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5468.54元,自费10254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25元。

朱伟伟,男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091.19元,自费10351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35元。

顾士永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2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668.35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67元。

蒋伟明,男,35岁,父亲因病于2019210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069.86元,自费5820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82元。

 
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92人)

刘凤华,女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9日手术冶疗,共花费32980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192元。

朱小召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55.2元,全自费(因夜间查岗发生事故,发票原件交村里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662元。

相兆林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670.48元,自费4769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69元。

闵亮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301.62元,自费3869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54元。

王建华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44.05元,自费2784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74元。

李军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99.26元,自费4193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68元。

蒋加忠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305.04元,自费2493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73元。

李金荣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465.41元,自费8925.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570元。

焦丽丽,女,30岁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45.26元,自费2013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05元。

张淮成,男,56岁,本人因“脑梗死”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442.47元,自费4864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703元。

张玉龙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376.55元,自费10315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126元。

魏霞,女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98.76元,自费2122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43元。

华宝和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632.52元,自费14579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5832元。

蒋建平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563.57元,自费4228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80元。

张永军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55.94元,自费36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73元。

吴艳,女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52.69元,自费3863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52元。

杨绍广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92.62元,自费2612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14元。

陈建军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939元,自费3127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95元。

连志俊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22.25元,自费4850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98元。

万守同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89.35元,自费6152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461元。

胡洋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82.14元,自费5621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249元。

徐鹏飞,男,48岁,本人因“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、高血压病3”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662.14元,自费15562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6225元。

郭庆海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16.06元,自费2718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52元。

周海成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52.53元,自费8065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226元。

张文成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658.21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7463元。

殷梦江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347.55元,自费9102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641元。

蔡国闪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97.41元,自费9506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803元。

郑超昊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66.46元,自费2726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54元。

胡正国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20.16元,自费2490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72元。

马海兵,男,38岁,本人因“2019919日突发脑干出血,经抢救无效死亡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
刘宏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62.03元,自费4061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21元。

朱学鹏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58.54元,自费2206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1元。

张桂平,女,40岁,儿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73.99元,自费5518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28元。

邵永凯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356.04元,自费8691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04元。

赵珍云,男,23岁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293.37元,自费10655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98元。

张爱国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779.02元,自费4691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04元。

杨群山,男,28岁,儿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618.62元,自费18081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12元。

龚丹,女,30岁,女儿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88.69元,自费5777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67元。

王春伟,男,61岁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995.4元,自费12418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63元。

朱学和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66.9元,自费2531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0元。

孙瑞雪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354.88元,自费3799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70元。

陆伟才,男,40岁,儿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936.56元,自费11602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40元。

陈卫中,男,44岁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54.05元,自费1695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4元。

杨玺,男,39岁,妻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576.26元,自费10192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29元。

羊登祖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32.35元,自费6361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54元。

谷永生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966.89元,自费5557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34元。

朱留成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82.48元,自费1038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6元。

姜保伦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0237.06元,自费19481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22元。

何中伟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700.13元,自费5621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43元。

龚新国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19.72元,自费6225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34元。

许祥军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29.88元,自费5843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77元。

赵井高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95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095.41元,自费64915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737元。

周洪祥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69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161.77元,自费32796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280元。

李海林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810月、201912次住院治疗;母亲因“双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伴右小腿皮肤破溃、2型糖病尿等”父母共花费51783.26元,自费14197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20元。

马福祥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99.79元,自费1887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9元。

徐立勇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227.22元,自费9477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48元。

潘家荣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836.48元,自费9323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32元。

刘振清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845.15元,自费9721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72元。

谢占伟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541.84元,自费20641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64元。

龚丹,女,30岁,母亲因病于20191月、3月、4月、9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3411.75元,自费7195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20元。

尤学健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412.32元,自费14104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10元。

谷爱春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4月、5月住院治疗,母亲因“肺炎”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073.93元,自费14327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33元。

朱学和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83.25元,自费2193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9元。

孙海平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1910月、1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9080.62元,自费14543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54元。

龚少年,男,63岁,母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794.84元,自费4413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41元。

吴杰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067.49元,自费6677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68元。

李登领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478元,自费761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61元。

王成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7月、9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15.63元,自费7346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35元。

陈玉军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02.18元,自费1778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8元。

张运连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628.5元,自费5936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94元。

杜仁兵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642.9元,自费20139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14元。

郑权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9508.13元,自费67463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746元。

邵寿明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865.41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87元。

王乐,女,27岁,母亲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465.51元,自费3900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90元。

贾劲忠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771.58元,自费24561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56元。

王玉丰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1910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173.22元,自费14892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89元。

邵寿明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98月、1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50.72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65元。

周明,男,27岁,父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82.12元,自费2400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0元。

孙中祥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75.71元,自费3325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33元。

柏建伟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65.04元,自费5692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69元。

王少伦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615.67元,自费19933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93元。

何中伟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463.77元,自费4862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86元。

李银安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163.37元,自费171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12元。

吴家继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52.79元,自费7528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53元。

陈永明,男,47岁,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842.43元,自费12665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67元。

刘建淮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69.1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47元。

赵燕龙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5月、1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3368.2元,自费6394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39元。

潘家荣,男,57岁,母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06.46元,自费2434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3元。

孙悦舒,女,32岁,母亲因病于20198月、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294.74元,自费1117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17元。

林威,男,25岁,父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792.68元,自费8607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61元。

车其义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204.07元,自费8076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08元。

周来宝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515元,自费8591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59元。

 

三、物管分公司(6人)

杨德山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77.12元,自费53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123元。

徐代凤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30.57元,自费2518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82元。

    李基生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204.52元,自费5445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17元。

张跃,男,35岁,儿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60.94元,自费2894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4元。

朱爱群,女,49岁,女儿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70.99元,自费2783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18元。

潘其丹,女,30岁,父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27元,自费2289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9元。

 

四、驻外分公司(4人)

杨亚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、7月、12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452.89元,自费7778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111元。

陈德林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84.95元,自费48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91元。

刘庚远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821.94元,自费10802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20元。

王宗新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834.98元,自费8756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76元。

 

五、涟水分公司(12人)

徐敏德,男,63岁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41.7元,自费1369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11元。

张汉珍,男,65岁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813.95元,自费3388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86元。

张凤虎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714.99元,自费6257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503元。

施应道,男,69岁,本人因病于201978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3453.42元,自费30257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706元。

周树强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315.24元,自费10668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267元。

王勇先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023.46元,自费11980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792元。

付飞,男,55岁,本人因“2019826日晚在江苏大洋海洋装备有限公司执勤岗位上猝死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
    刘文举,男,65岁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563.58元,自费12471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71元。

沈烈军,男,55岁,女儿因病于20191118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345.99元,自费44974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746元。

王军祥,男,55岁,女儿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273.46元,自费4705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06元。

    朱乐洪,男,59岁,父亲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132.58元,自费11185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19元。

夏建平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92.5元,自费7070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07元。

 

六、驾校(2人)

邵勇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13.41元,自费1584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75元。

刘正焰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7911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6355.42元,自费9475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48元。

 

七、剑兰宾馆(9人)

吴俊宝,男,36岁,妻子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918.71元,自费7027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54元。

庄凤香,女,53岁,女儿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36.95元,自费2379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7元。

张平,女,47岁,母亲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82.39元,自费2426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3元。

秦加翠,女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67.11元,自费3234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23元。

孙丹丹,女,32岁,母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038.21元,自费19907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91元。

林兵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518.51元,自费9032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03元。

陈涛珍,女,47岁,母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359.95元,自费1000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00元。

嵇云,女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86.2元,自费5084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08元。

唐玲,女,30岁,父亲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327.5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733元。


八、天伦汽修(1人)

赵宁,女,30岁,儿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89.11元,自费3950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93元。


九、检测站(2人)

宋国敏,女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061.7元,自费10297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30元。

宋锦国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058元,自费15750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75元。

 

十、科技公司(2人)

汤建国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810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3785.6元,自费6436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44元。

张树祥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94.98元,自费4828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83元。

 

十一、财务、行政管理中心(5人)

王雪梅,女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912月到上海住院治疗,共花费17829.73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7132元。

余涛,女,24岁,母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41.42元,自费4168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17元。

朱虹霖,女,32岁,母亲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25.21元,自费1802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0元。

王霞,女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99-12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8036.08元,自费10876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88元。

刘娟,女,37岁,母亲因病于20192-99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495.79元,自费56630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663元。

 

 

互助基金会
2020年1月
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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