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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基金2016年第三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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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7-01-18 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 点击:17421次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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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月13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参会人员:娄伯翱、王克、徐文刚、侯秀滨、陶华、陈正国、王锦春、刘凤华、谢友祥、汪乐明、张太云、杨雪芹、王雪梅、孙惠娟
互助基金2016年第三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(共121人次)
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47人)
王书文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641.34元,自费16515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780元。
张怀青,女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上班途中与电动车相撞,经诊断为粉碎性骨折住院手术治疗,2016年11月4日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。事故为对方全责。共花费用36757.85元,全自费(发票交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865元。
徐聪,男,2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038.89元,自费6769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369元。
冯晓光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38.81元,自费2552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66元。
刘好,男,29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85.9元,自费2208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62元。
董业天,男,29岁,本人于2016年7月20日因不慎跌倒造成“右尺桡骨骨折”后住院治疗,共花费21692元,自费6327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215元。
尚书,女,3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39.28元,自费2702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11元。
何顺夏,男,45岁,本人于2014年5月6日因意外受伤后医院住院治疗,(2016年9月已办理病退手续,2016年8月互助基金补助4047元),共花费122143.06元,自费23528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234元。
咸桂江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83.82元,自费5371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880元。
朱震华,男,40岁,本人于2016年1月26日因意外溺水死亡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陈飞,男,25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,2016年12月14日医治无效死亡,共花费99671.37元,自费40745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261元;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井松林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10月9日医治无效死亡,共花费18352.5元,自费8878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107元;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陈光富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20.05元,自费2111.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33元。
陈光富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945.82元,自费28814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81元。
乐鸣,男,26岁,本人因病住院治疗,共花费16996.32元,自费4745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424元。
乐鸣,男,26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715.79元,自费12924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92元。
严卫东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17.05元,自费1885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3元。
卢正全,男,44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605.5元,自费19971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96元。
洪亮,男,30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63.15元,自费2396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9元。
朱涛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02.26元,自费4110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17元。
李海滨,男,31岁,女儿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97.86元,自费2089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3元。
陈飞,男,38岁,女儿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064.44元,自费3391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09元。
李小燕,女,39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0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6575.33元,自费18370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37元。
李小燕,女,39岁,儿子因病于2016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76.29元,自费2892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4元。
李亭亭,男,34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83.58元,自费4569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57元。
李亭亭,男,34岁,儿子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70.5元,自费2580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7元。
杨玉,女,38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89.89元,自费2088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9元。
冯亮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9月1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7366.65元,自费12366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37元。
李奎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多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6072.81元,自费24288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29元。
刘艾萍,女,36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601.59元,自费2717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72元。
许峰,男,36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82.1元,自费2745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75元。
徐素霞,女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3月至8月四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2645.22元,自费13817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82元。
汤龙,男,29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2月至9月三次住院治疗;母亲因“子宫肌瘤”于2016年1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40258.02元,自费12513.9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51元。
王小东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208.9元,自费1410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1元。
程家顺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至9月三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10772.39元,自费19533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53元。
张才军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641.94元,自费4137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14元。
林松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303.52元,自费2871.2元;父亲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187.04元,自费5507.76元,父母共自费8378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38元。
刘飞,男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099.79元,自费18842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84元。
赵慧娟,女,40岁,母亲因病多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8560.79元,自费9705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71元。
王峰,男,25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31.88元,自费3166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17元。
杭李华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86.18元,自费2304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0元。
朱天德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431.53元,自费17491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49元。
高运伍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457.21元,自费6930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93元。
王爱东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017.13元,自费4540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54元。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41人)
王正风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21.43元,自费1836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59元。
张汉民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155元,自费121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245元。
颜廷扬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902.18元,自费36194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668元。
杨光,男,3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730.53元,自理6058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121元。
江建军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药费13218.27元,自费6272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196元。
谢占伟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00元,自费3339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002元。
陈国华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145.44元,自费6141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150元。
朱国军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17.13元,自费40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202元。
金春红,女,3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793元,自费3218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966元。
徐宝林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66.59元,自费4461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338元。
徐晓霞,女,40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709元,自费5560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946元。
张朝付,男,63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11元,自费2985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96元。
江建军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46元,自费3457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037元。
蒋正荣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587.45元,自费3125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938元。
管福建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299.5元,自费10813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785元。
陈家权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494.12元,自费4084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225元。
刘忠友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46.49元,自费3741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123元。
徐善红,女,44岁,儿子因病在省内多家医院治疗,总费用14440.86元,自费113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98元。
杨卫东,男,50岁,儿子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906.39元,自费6122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18元。
周兰强,男,39岁,儿子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44.68元,自费4874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32元。
薛高杰,男,25岁,儿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126.85元,自费371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568元。
赵建洋,男,41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668.73元,自费10457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69元。
沈传珠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60.17元,自费5133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70元。
詹怀兵,男,46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243.33元,自费157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63元。
杨步常,男,45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97元,自费4545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82元。
林登美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260.21元,自费37559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756元。
王海涛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00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00元。
丁海珍,女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571.93元,自费10700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70元。
高玉龙,男,59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30.71元,自费353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54元。
张青年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141.64元,自费23937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94元。
周兰强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76.8元,自费2293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9元。
熊金之,男,33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660元,自费112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25元。
桑叶,女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634元,自费4202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20元。
高政权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27.32元,自费2320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2元。
李根平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558.49元,自费17714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71元。
周坤勇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23.38元,自费8297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30元。
朱开洋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206.69元,自费2541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4元。
李海军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81.34元,自费1988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9元。
蔡玉林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78.75元,自费2513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1元。
李明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82元,自费2871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7元。
李军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90.29元,自费2895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90元。
三、驻外分公司(5人)
张其德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65.67元,自费4286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286元。
陈云坚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87.81元(全自费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551元。
王飞,男,38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947.74元,自费5046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766元。
姜建军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577.15元,自费5145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801元。
李祥胜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1月2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4203.41元,自费27082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708元。
四、涟水分公司(8人)
孙迎成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918.96元,自费4442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333元。
索淮河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61.68元,自费3387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016元。
许中堂,男,65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34.8元,自费1422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356元。
王国成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080.05元,自费3261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979元。
樊善楼,男,63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289.23元,自费2910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73元。
朱义军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736.19元,自费5190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817元。
王国成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693.93元,自费12287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43元。
马云龙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908.62元,自费28312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247元。
五、剑兰宾馆(6人)
孙芳,女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12.12元,自费1128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282元。
孙芳,女46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9月至11月三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5700.36元,自费16139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14元。
胡爱云,女,44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584.33元,自费6734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73元。
陈涛珍,女,44岁,父亲母亲因病于2016年10月至11月共四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8624.49元,自费13998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00元。
井荣,女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295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30元。
林兵,男,35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357.12元,自费11463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46元。
六、驾校(1人)
杨学兵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起多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0432.24元,自费27554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644元。
杨学兵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2月病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七、物管(1人)
陈永林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29日住院治疗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597元。
陈永林,男,64岁,本人于2016年8月21日医治无效死亡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七、消防(2人)
周鹏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73.02元,自费4171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26元。
干加强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6月、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4612.5元,自费1081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81元。
八、经营部(1人)
吴秀,女,58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3月至8月三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24.16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72元。
九、北京汽车(1人)
王洪奎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731.74元,自费18673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67元。
十、行政中心(6人)
荣小娟,女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55.57元,自费33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009元。
刘梦琴,女,43岁,本人因工伤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,2016年10月人社局认定为工伤,共花费15214元,自费9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232元。
许晓淮,男,26岁,市局治安支队综合大队借用人员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21.16元,自费1864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66元。
王雪梅,女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999.3元,自费181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12元。
韩强宁,男,51岁,母亲因病多次住院治疗,父亲因“脑梗死、脑缺血、高血压3级等”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73398.03元,自费171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12元。
马千里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136.06元,自费7597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60元。
互助基金会
二O一七年一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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